宋刀一种兵器朴刀详解
近日见到一些广西的出水刀剑,其中颇有与北京故宫博物院收藏之宋代佚名绢本《搜山图》中一柄刀形制相近的一些古兵,一般情况下藏家多俗称其“手刀”,其基本形制是刃尖为平头,但刃身较通常刀剑为短,通常全长约三十到五十厘米,刃长多为二、三十余厘米上下,近柄处基本未见刀镡痕迹,多以一长圆形套管分隔刃、柄,套管内残留有木质柄木。首先是断代问题。除却包浆之类的问题,单只形制这点上,藏家们早已有一定的共识,个人陋见也以为历代所出刀剑,若是刃尖平头、桃形镡、柄镡处接以长圆形或桃形长套管的,则多为宋刀,尤其是平头刃尖为他朝罕见,故若此三者并有,断宋应基本没什么大问题。当然,宋手刀也有相当部分是尖头的,因与此次讨论主题无关,故略过不论。然而问题在于这些广西出水的平头刀的长度甚短,大多不过三、四十厘米,甚至二十余厘米,显然与我们通常所见绘画、刻图中的宋军制式刀,以及惯常概念中的刀在长度上有很大差异,因此真要说它是宋“手刀”,或可存疑。在宋刀中,有一种刀的特征是比较容易辨认的,那就是宋斩马刀。《宋史·卷一百九十七·志一百五十·兵十一·器甲之制》载:“(熙宁)五年,帝匣斩马刀以示蔡挺,挺谓制作精而操击便,乃命中人领工造数万口赐边臣,镡长尺余,刃三尺余,首为大环。”
由此可见,宋斩马刀的柄首为大环,这是一个比较易辨的显著特征。另外则是其柄比一般刀为长,几达总长四分之一,可惜无有精确尺寸,然史料既曰“尺余”,则断不能过尺半,至多尺四,因此大约的尺度还是可以估计为四分一上下的。在《兵志》中还有另外一处记载,其曰:“(政和)三年,……是岁,姚古奏更定军器,曩时甲二副,今拆造三副;曩时手刀太重,今皆令轻便易用;……从之,悉下诸路改造。”据此可知政和前的宋手刀必然比较沉重,既然沉重,那就显然不可能是短小器械。如果说政和后改变器制使其变轻便了,也不太可能是将其尺寸缩短为接近一柄长匕首的长度,最多是把刀身变窄、变薄,因此说这些短兵是宋“手刀”,当有误差。 那这是什么刀呢?我认为这就是宋、元时期大名鼎鼎的“朴刀”实物。两宋及元代对民间武器的管制,在中国史上是比较严厉的,其中又以元代为最。 据宋史载,宋太祖立国伊始,就于开宝二年(970年),颁布法令曰京都士人及百姓均不得私蓄兵器,其后逐步推广至全国,管制越来越严厉。而按《宋会要辑稿·刑法》所记,朝廷甚至规定祭祀等仪式上用的装饰仪仗也不得用有刃铁兵,只能以竹木为器形,蜡纸贴面为刃。到了北宋末,干脆连竹木兵器都禁了。此种防民甚于防川的政策,不但严重摧残了中国兵器的锻造技术,也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两宋积弱不举,若无岳武穆、韩郡王等中兴八将,只怕有宋一朝的武功将一无是处。到了元朝,此种政策百尺竿头进一步,尤其是对汉人,当时汉人在元军中当兵的,值班时甚至不准持弓箭上岗;窝阔台继位以后,又于1229年发布禁令,干脆连民间日常用品的菜刀都禁了,寻常百姓一甲(二十家)才能共用一把菜刀,平时由街道干部把菜刀用铁链锁起来保管,要用的时候,大家在规定时间里去排队切菜,此等情形可谓中国史及兵器史上的一大奇观。当然,这种制度的直接后果是中国冷兵器,尤其是铁兵制造技术急剧衰落,其后一段时期内大部分刀剑质量严重下降,甚至沦为与铁片无异。是以宋元铁兵流传者,少之又少,且少有精品。又,个人怀疑当时餐饮业水准肯定也急剧下降……在这种高压政策下,民间尤其是南方丛林及丘陵地带的百姓生活当然极为不便,因此自宋时起,私藏兵器者就一直屡禁不绝。在《宋会要辑稿·兵》中,有仁宗年间的一份诏书,其曰:“仁宗天圣八年三月诏曰:川陕路不得造着袴刀。利州路转运使陈翼言:着袴(KU)刀,于短枪竿、拄杖头安者谓之拔刀,安短木柄者谓之畲刀,并皆着袴。畲刀是民间日用之器,川陕路险,全用此刀开山种田。。今若一例禁断,有妨农务,兼恐禁止不得,民犯者众。请自令着袴刀为兵器者禁断,为农器者放行。乃可其请。”然,旋于景祐年间再启禁博刀之令,到徽宗宣和年间复又禁之。此记载中有一句话比较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说此刀无论安在短枪竿、拄杖头上,还是安以短木柄的,“并皆着袴”。着,做动词时为“著”的简写,通常以“安置”及“接触”解;袴,是裤的异体字,又通胯,一般指裤子或腰部以下服装。所谓“着袴”,就是别在腰间。据此可知,那时不管“着袴刀”长短如何,都是带在腰间的。这就有问题了。短柄刀当然可以别腰上,而装在短枪竿、拄杖头上的刀,就算那根竿子再怎么短,可名字都叫枪竿、拄杖了,长度至少也得及腰吧?这个长度,是怎么地都没法别在腰上的。这里先把这个搁一下,等俺先扯个闲篇给大家解解闷吧。 小说《水浒传》大伙都知道,不过这书的成书年代,在清代是倾向元朝的,一直到了近年才倾向元末明初,而有些记载则倾向更早,如明嘉靖年间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干脆说其成书在南宋等等。无论如何,其成书最迟是明末是可以肯定的,最早应该可以早到南宋。事实上,成书年代仅指其成为一本著作的时间,而水浒事迹在南宋及元代就已经广为流传,众所周知,水浒里有相当部分内容是采用了民间流传的故事及宋元杂剧、平话的,因此里面其实保留了不少宋、元时期的各种生活习俗及信息。《水浒传》里,有几处就与本文有关,且十分有意思,我们先来看下。三十一回《张都监血溅鸳鸯楼,武行者夜走蜈蚣岭》里道:“武松……拽开脚步,倒提朴刀便走。到城边,寻思道:‘若等门开,须吃拿了。不如连夜越城走。’便从城边踏上城来。这孟州城是个小去处,那土城喜不甚高。就女墙边望下,先把朴刀虚按一按,刀尖在上,棒梢向下,托地只一跳,把棒一拄,立在濠堑边。从这段描写看,这“朴刀”必定甚长,而不是平时理解中与一般腰刀这种短柄刀形制类似的东西。因为武松拄着它从城上跳下来的,可见其长度至少应该有齐肩高。而第六十回《吴用智赚玉麒麟,张顺夜闹金沙渡》里说:“卢俊义来到店房内,倚了棍棒,挂了毡笠儿,解下腰刀,换了鞋袜宿食,皆不必说。……卢俊义取出朴刀,装在杆棒上,三个了丫儿扣牢了,赶著车子奔梁山泊路上来。”他先说倚了棍棒,之后又说取出朴刀,装在杆棒上——这就很清楚了,这“朴刀”平时定是带在身上,要到用的时节才拿出来装在杆棒上的,这是一种长柄砍刀,而不是短柄。这种形制,与前面所说宋天圣八年诏书中的“着袴刀”完全一致,只不过如果细分,“着袴刀”又可以分为两种,即在短枪竿、拄杖头上安装的叫“拔刀”,安短木柄者谓之“畲刀”,其平时则“并皆着袴”,也就是别在腰上。在《五代史平话》中,有一节写朱温故事的,说其与牛存节一起偷入齐州,也是“藏刀杖于柴内……藏刀在袴内”,我想这里写的也应该是“着袴刀”,因此刀可以插入裤内而不被发觉,且刀杖可以被拆卸混在柴禾中。从那些广西出水兵器的形制来看,这种短刀平头无镡,也就是没有俗称的刀挡或者叫护手,刃身接柄部都以圆管套接,这种形状正是十分适合别在腰上,拔出时相当方便,而且平头刃也相当安全,藏于裤内不会感到不便,适合隐藏。且一旦装到长柄上,有无刀镡在使用中没有太大区别,刀镡基本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装置。再者宋代官法不禁菜刀,这种平头无镡刀若你硬说它是菜刀、西瓜刀,别人也没太多办法说它不是,毕竟它和匕首、腰刀完全不一样,刀身宽大而且平头无镡,确实就是个菜刀模样,无非长度稍微长了些而已。而这些形制上的特征,都非常符合违禁私兵的属性。 同时,在前引之《宋史》兵志中,还有着另外一条记载:“景祐二年,罢秦州造输京师弓弩三年。诏:‘广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并锻人并以私有禁兵律论。’先是,岭南为盗者多持博刀,杖罪轻,不能禁,转运使以为言,故著是令。”在《宋会要辑稿·刑法》中,则有记载说徽宗宣和七年,朝廷又再次下令禁断使用及锻造“博刀”等等。按前引之《宋史》兵志,先说“广南民家毋得置博刀”,而后则说“岭南为盗者多持博刀”,《通鉴》续编里则说是“广南东西路”多见,再结合陈翼说在川陕一带流行的“着袴刀”,可见这些应该都是当时广泛流行于南方地区的民间武器,朝廷对此相当不安,所以三番五次下令禁绝。这里所说的“博刀”,我认为应该就是前面所说的“拨刀”,此当为地方官吏书写时依照发音而作的异写。因为在宋元史料里,尚有其他读“BO”音的写法,如“袯刀”,也有读“KU”音的写法,如“刳刀”,等等。我认为这些均当为“拨刀”及“着袴刀”的几种异写,实际就是同一物。盖因“着袴刀”乃是个总称,其中包含了长柄的“拨刀”及短柄的“畲刀”,而“拨刀”就是“着袴刀”之一种,与“畲刀”的区别无非是一个直接拔出来用,一个要按到长柄上去用而已。在广南川陕及南方等地的当地具体经管人员,也许能分辨这一细节上的区别,而在北方首都以及没有这种刀的地方,甚至有这种刀的当地官府的文职人员,搞不清楚这一分别一点都不奇怪,毕竟这属于违禁私兵,也就是黑社会和盗贼使用的违禁品,不是正大光明可以广为普及的玩意,所以不知道的官吏按照发音自己写个读音一致或者相近的字成为一种异写,那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而《水浒传》里的好汉,也就是强盗们大多曾经或者一直在使用“朴刀”这一兵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说明这种兵器本就是源自盗贼及民间私藏的违禁武器这一点。有个比较能证实这点论断的证据是,迄今江浙一带相当部分地方,依然把菜刀称为“BO”刀,从江苏常州到浙江宁波,都有这样的称呼,且发音几乎一样。因此后来所称之的“朴刀”,我想应该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拨刀”“博刀”“袯刀”“刳刀”等各种异写逐渐统一的一个称呼,这也符合文字、语言的历史发展规律。《水浒传》关于武松和卢俊义两人对“朴刀”使用的具体描写,也进一步证明了“着袴刀”里的“拨刀”,其实就是“朴刀”这一点。 现在我们基本可以肯定,在宋、元时期乃至明初所谓的“朴刀”,乃是一种刀身短近于长匕首,平时刀身别在腰上、使用时安装于长杆上的砍刀。这几点标准,与广西这些出水兵器的形制十分一致,首先是出水地域与史料记载的“着袴刀”,也就是“朴刀”的流行区域吻合。其次则是长度基本一致,因为这刀要藏于裤内或别于腰上,所以其长度不可能太长,整体长度应略长于普通匕首又短于腰刀,故三十余到五十厘米左右正好符合这一标准。再者是其平头无镡,直白地说,那就是一把加长菜刀,这个在前面已说过,乃是一个非常适合藏于裤内或腰间,同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为自己脱罪的形制。最后一点,它最终必须是个砍刀,可以拿来砍人的,而这些出水短刀的刃身宽度通常在三、四厘米之间,比一般短刀要宽出至少三分之一左右,与部分单手长刀的宽度基本一致,这使得其可以保持一定的重量,在挥舞砍劈时可以有比较理想的杀伤力。因此余以为这些平头无镡的短刀,就是北宋时南方地区的“着袴刀”,当它按在长柄上时为“拨刀”,单独使用时叫“畲刀”,后来到南宋时期,则逐渐将此种刀统一称呼为“朴刀”。其实在当时军队中尚有一种长柄长刃身的“长柄朴刀”,从前引之“着袴刀为兵器者禁断,为农器者放行”这一记载来看,显然两刀形制是一样的,为兵器为农器的区别应该只是长短柄的差异而已。不过这问题不在我们此次讨论的范畴内,因此先放过,以后有空再说。
页:
[1]